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全过程监管,强化建设项目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特征污染物监测与评价
(一)强化现状环境质量监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均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有关要求进行现状环境监测,对于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严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应按更严格的标准对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二)强化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环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该项目 的常规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清单。在22项水环境、6项大气环境监测指标范围内,对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进行常规指标现状监测,同时对特征污染物现状背 景值进行监测,分析区域环境特征污染物占标率,预测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与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差距及主要原因,提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的措施。
二、完善监管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一)完善监管程序。特征污染物监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监管、考核及环境 应急等各个环节。由环评机构提出项目特征污染物清单,由技术评估部门审核项目特征污染物清单;环评管理部门批复该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将特征污染物清单抄送 地方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应急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应急部门根据项目特征污染物清单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二)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相关工作。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环评机构对预测、评价及环境质量改善措施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批复及验收结论负责;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日常监督监测结果负责;环境应急部门对项目预警与处置 方案实行监督核查。各市环保局对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涉及特征污染物的项目,进行全面监管。
三、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设置绿化专章。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提出相应的绿地规划或绿化工程方案。绿化要注重生态效应,根据生态承载 力,合理搭配树种,注重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树种的搭配,并进行适当密植。在环评管理过程中强化和细化各项绿化要求:一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化绿色生 态屏障建设,结合山体林地、河流湖泊、交通干道、城市景观等积极构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在工业园区与居民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高度和原则上不小于50m宽的乔木隔离林带。二是加强企业厂区绿化、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染物高耐受性植物,尽可能多种植乔木,沿厂界要设置乔木绿化带,努力把企业建在“森林”中。